附件:
《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標準工期定額(2011年)》勘誤及補充(一) 2013年3月
一、勘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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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 項目  | 
					
						 誤  | 
					
						 正  | 
				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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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 A.1.1.4  | 
					
						 其他基礎(無地下室)和其他基礎(有地下室)工期包括完成±0.00以下土石方、基坑圍護、基礎、結構、安裝等全部工程內容所需的時間,但不包含樁基礎工程。  | 
					
						 其他基礎(無地下室)和其他基礎(有地下室)工期包括完成±0.00以下土石方、除樁基圍護(含地下連續(xù)墻)結構之外的基坑圍護、基礎、結構、安裝等全部工程內容所需的時間,但不包含樁基礎工程。  | 
				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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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 A.1.2.5  | 
					
						 由若干個獨立部分組成。先按各自的面積與層數(shù)查出相應工期,再以其中一個最大工期為基數(shù),另加其他部分工期的25%計算,4個以上獨立部分不再另增加工期。如果±0.00以上有整體部分,將其并入到最大部分工期中計算。  | 
					
						 由若干個獨立部分組成。先按各自的面積與層數(shù)查出相應工期,按工期長短由大到小取前3個,再以其中一個最大工期為基數(shù),另加其他部分工期的25%計算,3個以上獨立部分不再另增加工期。如果±0.00以上有整體部分,將其并入到最大部分工期中計算。  | 
				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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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 B.1.0.4  | 
					
						 挖土深度劃分為5m以內、10m以內和15m以內。一個工程如出現(xiàn)不同挖深時,由淺及深分層計算并分別套相應深度子目,相加得總工期。  | 
					
						 挖土深度劃分為5m以內、10m以內和10m以外。一個工程如出現(xiàn)不同挖深時,由淺及深分層計算并分別套相應深度子目,相加得總工期。  | 
				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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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 B.3.2.2  | 
					
						 高層的高度是指±0.00以上部分的總高度,如有鋼結構地下室的,層數(shù)包括地上及地下部分的總層數(shù)。  | 
					
						 高層的高度是指鋼結構部分的總高度,如有鋼結構地下室的,建筑的總高度和總層數(shù)從地下室開始計起。  | 
				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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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 A1-613、 624、 631、 896、 1110、 1118、 1128、 1148、 1158、 1163  | 
					
						 建筑面積(m2)欄中的“以外”  | 
					
						 建筑面積(m2)欄中的“以內”  | 
				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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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 A1-1109、 1113、 1117、 1125、 1129、 1137、 1141、 1145、 1149、 1157、 1161、 1165、 1385  | 
					
						 建筑面積(m2)欄中的“以內”  | 
					
						 建筑面積(m2)欄中的“以外”  | 
				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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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 A1-1090  | 
					
						 建筑面積(m2)欄中的“觀眾”  | 
					
						 建筑面積(m2)欄中的“以內”  | 
				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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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 A1-1384  | 
					
						 建筑面積(m2)欄中的“4500以內”  | 
					
						 建筑面積(m2)欄中的“6000以內”  | 
				
		
	
